劳动与劳动关系有什么意义呢???因此,导致劳动关系的劳动不是“一般意义上的劳动”,而是“特别意义上的劳动”(或称“劳动法上的劳动”),这种劳动应有其中多方位的界定标准和特征。“特别意义上的劳动”有如下的特征:其一,劳动者除了自身蕴含的劳动力之外,不具有之外的任何其他特殊因素,如国家权力、身份关系、生产
劳动与劳动关系有什么意义呢?
??因此,导致劳动关系的劳动不是“一般意义上的劳动”,而是“特别意义上的劳动”(或称“劳动法上的劳动”),这种劳动应有其中多方位的界定标准和特征。 “特别意义上的劳动”有如下的特征:其一,劳动者除了自身蕴含的劳动力之外,不具有之外的任何其他特殊因素,如国家权力、身份关系、生产资料的占有等;其二,是有偿的,即付出劳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相对应的报酬,不是免费的或象征性的;其三,为职业上的,即是国家法律允许的正当劳动(《职业大典》可作为参考确定因素,但现时因经济、社会因素的变动不居,新型“职业”的种类繁多且前所未有,笔者认为,只要法不明文禁止即为正当,合不合法有待立法明确);其四,劳动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,二者高度统一,密不可分,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集合在某一劳动者身上,且只能同时实现。
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哪些意义?
劳动争议仲裁时效
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,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否则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有何意义
1、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
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,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,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,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。
2、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
因仲裁时效完成后,权利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,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。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,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,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。
3、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
仲裁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,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,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,易于调查取证,便于正确处理,防止因年代久远、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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